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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与被告大同市矿区新燕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高建平、仝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大同市矿区新燕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高建平,仝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46号。负责人李刚,系行长。被告大同市矿区新燕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矿区校南街23付1号。法定代表人仝海涛,系总经理。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长梁镇羊圈沟村。法定代表人焦宏兴,系总经理。被告高建平,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仝海涛,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与被告大同市矿区新燕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高建平、仝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矿区新燕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高建平、仝海涛银行存款6751054.6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名下位于XXXXX层商品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矿区新燕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高建平、仝海涛银行存款6751054.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