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行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会芳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芳,澄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初字第00005-1号原告赵会芳,女。被告澄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苑林,男,职务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麻向潮,男,澄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富强,男,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会芳不服被告澄城县国土资源局交回土地决定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会芳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会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会芳负担。审 判 长 付毅超审 判 员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姬雷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开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