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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新博大白钢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世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博大白钢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世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大连新博大白钢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街105号。法定代表人:章利燕,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坚。被告:大连世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李殿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新博大白钢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世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博大白钢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由原告大连新博大白钢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