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百色学院与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学院,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学院被执行人: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百色学院申请执行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右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