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5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菁与虞伟国、赵淑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菁,虞伟国,赵淑萍,崔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558-3号原告:王菁,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邬旭丹,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伟国。被告:赵淑萍。被告:崔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菁与被告虞伟国、赵淑慧、崔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原告申请,查封了三被告名下价值47万元的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虞伟国、赵淑萍、崔飞龙的价值47万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海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