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祝生与通城县人民医院、通城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徐祝生,下岗职工。被告通城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金凌应,院长。被告通城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汪向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祝生与被告通城县人民医院、通城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祝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祝生撤回起诉。审判长  程杨仲审判员  李海明人���陪审员金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