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00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吕雪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