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荔浦县东昌镇初级中学与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村民小组、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一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县东昌镇初级中学,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村民小组,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一村民小组,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二村民小组,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三村民小组,韦善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荔浦县东昌镇初级中学,住所地东昌镇栗木村黄郎坪。法定代表人眭世清,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刚,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韦善金,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覃旭磊,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黄付文,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XX军,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韦善义,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浦县东昌镇初级中学与被告荔浦县东昌镇栗木社区延滨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村民小组、韦善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荔浦县东昌镇初级中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县东昌镇初级中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荔浦县东昌镇初级中学负担。审 判 长  潘世华人民陪审员  吴四萍人民陪审员  莫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冰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