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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巧珍与霍畄娥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珍,霍畄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886号原告:王巧珍,女,1935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梅卫星,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畄娥,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珍诉被告霍畄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巧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巧珍负担。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应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