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叶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唐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方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4月1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中举,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中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同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利用拨打电话“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冒充被害人的亲戚、朋友等,以有事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江某甲、张某甲等11人钱财共计6600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江某甲、张某甲、符某某、杜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冯某某、王某乙、江某乙等人的证言、出示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发还清单、领条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辩护人王中举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叶某某除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另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2、犯罪后认罪态度好。3、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在网上购买了两张户名分别为白某某和杨某乙的邮政储蓄卡,并在方城县移动营业厅购买几个手机号码,准备实施电话诈骗。后被告人叶某某又在网上随机查询南阳区域的手机号段,并逐一拨打该号段电话,在打通电话后,以让被害人听口音并“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被害人误认为是其亲戚朋友,并骗取被害人记下他的电话号码。几天后,被告人叶某某再向被害人拨打电话,以嫖娼被抓、发生交通事故、家人住院或有事需要借钱的名义,冒充被害人的亲戚朋友,让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2015年1月至同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江某甲、张某甲、符某某等11位被害人钱财共计66000元。2015年3月11日,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社旗县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2015年5月20日,叶某某的妻子唐某某代替被告人叶某某分别将11位被害人被骗的钱财予以退还,11位被害人均对叶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叶某某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同意司法机关对叶某某从轻、从宽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随机拨打南阳段电话号码时拨通了内乡县赵店乡村民江某甲的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江某甲误认为是其外甥周某某,后谎称在外地嫖娼被抓,急需用钱,让江某甲给其汇款,江某甲遂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白某某的邮政储蓄账户汇款7000元。2、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内乡县湍东镇村民张某甲的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张某甲误认为是其表侄洪某,后谎称在外地出事,急需用钱,让张某甲给其汇款,张某甲遂于2015年1月26日分两次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白某某的邮政储蓄账户汇款共计13000元。3、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内乡县湍东镇村民符某某的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符某某误认为是其妻江某乙的父亲申某某,后谎称自己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用钱,让符某某给其汇款,符某某遂于2015年2月3日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白某某的邮政储蓄账户汇款5000元。4、2015年2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唐河县源潭镇村民杜某的电话,冒充杜某的朋友王某,并谎称其母亲患病住院,急需用钱,让杜某给其汇款,杜某遂于2015年2月3日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白某某的邮政储蓄账户汇款3000元。5、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桐柏县程湾乡村民朱某某的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朱某某误认为是其侄子赵某,后谎称自己嫖娼被抓,急需用钱,让朱某某给其汇款,朱某某遂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白某某的邮政储蓄账户汇款2000元。6、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居民李某某的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李某某误认为是其朋友,后谎称有事急需用钱,让李某某给其汇款,李某某遂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杨某乙的邮政储蓄账户转账6000元。7、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方城县清河乡村民张某乙的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张某乙误认为是其亲戚“小黑”,后谎称有事急需用钱,让张某乙给其汇款,张某乙遂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杨某乙的邮政储蓄账户转账6000元。8、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镇平县黑龙集乡村民杨某甲的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杨某甲误认为是其侄子杨某,后谎称因嫖娼被抓,需要交罚金,让杨某甲给其汇款,杨某甲的丈夫张某丙遂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白某某的邮政储蓄账户转账2000元。9、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桐柏县吴城镇村民彭某某的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彭某某误认为是其姐夫张某,后谎称有事需向其借钱,彭某某即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杨某乙的邮政储蓄账户汇款10000元。10、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内乡县马山口镇村民陈某某的电话后,冒充是陈某某的朋友,并谎称朋友住院,急需用钱,让陈某某给其汇款,陈某某遂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杨某乙的邮政储蓄账户转账5000元。11、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拨通唐河县城郊乡村民冯某某的电话,冯某某的妻子王某甲接到电话后,被告人叶某某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王某甲误认为是其朋友,后谎称自己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让冯某某给其汇款,冯某某遂让其妻子王某甲向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户名为杨某乙的邮政储蓄账户汇款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甲、张某甲、符某某、杜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冯某某、王某乙、江某乙等人的证言、汇款凭证、发还清单、领条及谅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中举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某某在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外,另供述了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之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可对被告人叶某某从轻处罚。但辩称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之理由,经查,被告人叶某某实施诈骗手段骗取南阳市内乡县、唐河县、桐柏县、方城县、镇平县五个地区共11名被害人的钱财,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新瑞审 判 员  陈 卓人民陪审员  甄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航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