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余桢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余桢荣,张美花,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223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职务:分行行长。被申请人:余桢荣,男,汉族,1973年9月8日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申请人:张美花,女,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申请人: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B座长运大厦长欣楼1209-1210房。被申请人:熊远军,男,汉族,1978年9月4日生,住址:九江修水县。被申请人:刘忠菊,女,汉族,1980年2月2日生,住址:九江修水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申请人余桢荣、张美花、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桢荣、张美花、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余桢荣、张美花、江西名卓实业有限公司、熊远军、刘忠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