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毕力格扎布申请执行双城提供劳动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力格扎布,敖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毕力格扎布,男,蒙古族,1948年10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敖双成,男,1964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00057号毕力格扎布申请执行敖双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敖双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622元。被执行人敖双成给付申请人1000元,其余财产无履行能力。我院对被执行人敖双成财产情况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敖双成目前无房产及车辆无可供其他财产,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新右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