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法定代表人罗明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述霞,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法定代表人廖子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为2432.5元,由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潇翔人民陪审员 杨万辉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