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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淑华与肖兴伟、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华,肖兴伟,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黄淑华,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肖兴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丽,住双辽市。黄淑华与肖兴伟、刘丽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欠款110000元及利息、诉讼法2500元。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