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权太勤、李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权太勤,李秀芳,郑长勇,郑卫东,李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628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鹿雷。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权太勤。被告李秀芳。被告郑长勇。被告郑卫东。被告李瑞平。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权太勤、李秀芳、郑长勇、郑卫东、李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