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康长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康长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13号原告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路41栋3-8-1#,组织机构代码30488584-8。法定代表人肖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清,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长勇,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长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康长勇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1105号仲裁裁决,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和2015年8月5日分别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81号康长勇诉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