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可淮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23号原告王可淮。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淮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山东融银担保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健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