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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利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利民,农民。2006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5月29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利民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利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利民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磐安县尚湖镇小坑门村6号,趁夜深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三轮电动车上的五只电瓶盗走,后该电瓶被陈利民装在自己车中使用。经鉴定,上述电瓶价值人民币690元。2、2015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利民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磐安县尚湖镇栗树山村高田30号,趁夜深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三轮电动车上的五只电瓶盗走,后该电瓶被陈利民装在自己车中使用。经鉴定,上述电瓶价值人民币660元。3、2015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利民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磐安县九和乡后业岭村东区4号附近,趁夜深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一楼车库里的二轮电动车上的六只电瓶盗走,后该电瓶被陈利民放在自己家中使用。经鉴定,上述电瓶价值人民币868元。4、2015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利民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磐安县玉山镇珍溪村18号,趁夜深无人之际,推门进入被害人厉雪光家一楼,将客厅电视机柜上的一台“BOE”牌液晶电视机盗走,后该电视机被陈利民放在自己家中使用。经鉴定,上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5、2015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利民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磐安县玉山镇浮牌村363号,趁夜深无人之际,推门进入被害人周某家一楼,将其放在一楼门口篮子里的六斤茶叶盗走,后该茶叶在新昌县回山镇茶叶市场被陈利民以35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上述茶叶价值为人民币500元。6-8、201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利民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磐安县胡宅乡塘田村,趁夜深无人之际,推门进入塘田村前门山40号被害人陈某乙家一楼,将其放在门口地上的一把新的喷雾器盗走。当晚,陈利民还窜至塘田村前门山16号被害人陈某丙家,从一楼窗户伸手进去将其桌子上的茶叶盗走。而后,陈利民又窜至塘田村前门山13号被害人陈某丁家,推门进入一楼将其炒茶机上的茶叶盗走。经鉴定,上述喷雾器、茶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0元、520元和220元。9-10、201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利民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磐安县胡宅乡金村村,趁夜深无人之际,爬窗进入金村村162号被害人赵某家一楼,将其放在炒茶机边上的茶叶盗走。当晚,陈利民还推门进入金村村53号被害人陈某戊家一楼,将两箱半饮料盗走。经鉴定,上述茶叶和饮料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10和14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利民共盗窃作案10起,涉案价值6048元。案发后,涉案的“BOE”牌32寸电视机一台、“天能”牌电瓶十只、“旭派”牌电瓶六只、“欧玮机器”牌喷雾器一只、茶叶6.07千克、饮料两箱半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利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厉雪光、陈某甲等十人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搜查、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利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利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追回了大部分赃物,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利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利民退赔给被害人周济琴人民币5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