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文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光碧、喻启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与被告纠纷不断,2014年3月,被告外出不归下落不明,互不往来已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乙(1990年7月24日出生),生育一女李某丙(2000年12月25日出生)。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93年,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虽多方查找,被告仍音信杳无。2015年3月,原告起诉来院,以与被告分居生活多年,互无往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3月被告外出不归,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但夫妻共同养育两子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曾文峰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