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大丰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赵小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大丰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赵小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进武。被告:赵小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小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大丰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图壁县大丰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07元免交。审 判 长 连 波审 判 员 颜廷佐人民陪审员 张留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