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边新世纪宾馆与李永友、丁大文、敖乐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边新世纪宾馆,李永友,丁大文,敖乐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马边新世纪宾馆。住所地:马边县民建镇。经营者:程志忠,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李永友,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丁大文,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敖乐操,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边新世纪宾馆诉被告李永友、丁大文、敖乐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永友、丁大文、敖乐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介洛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