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桐城市企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盈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企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盈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桐城市企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盈苗,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桐城市企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盈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现离开原住处,原告无法提供现住址,致本案相关法律文书被退回,且被告在接到本院手机通知后仍拒绝到庭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