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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程某、孙某甲与孙某甲、孙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78号原告: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曾用名孙功邦),农民,(系孙某甲父亲)。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