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泽与王小鸿、蔡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王小鸿,蔡燕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76-2号原告:王泽,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李颖,潮州市湘桥区金山法律服务所副主任。被告:王小鸿,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蔡燕卿,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诉被告王小鸿、蔡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于2015年8月3日以其与被告王小鸿、蔡燕卿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7.5元,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920元,二项共计人民币1957.5元,由原告王泽负担。审 判 长 黄凯虹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