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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根宝与常建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465号原告王根宝。委托代理人陈晓斌(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建荣。委托代理人巫志云(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宝与被告常建荣债务加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