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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顾国荣与翟凌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荣,翟凌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顾国荣。被告:翟凌云,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荣与被告翟凌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国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顾国荣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