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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完爱林、钟家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完爱林,钟家琳,信俊,管锦珍,完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卜延川,董事长。被执行人:完爱林,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建筑商,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钟家琳,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信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银行职员,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管锦珍,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完永明,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退休人员,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完爱林、钟家琳、信俊、管锦珍、完永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信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的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