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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霖豪诉祁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霖豪,祁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陈霖豪,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被告祁泽忠,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霖豪诉被告祁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霖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祁泽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霖豪撤回对被告祁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霖豪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