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沙育春与鲍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育春,鲍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541号原告沙育春,居民。被告鲍雷,约40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育春诉被告鲍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育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沙育春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