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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林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于某某离婚纠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林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3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某,女,193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黑林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6310.7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于某某承担。被申请人于某某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26310.77元,该存款明细自2013年3月27日至2014年3月21日,余额为8.70元,提取时间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于某某因脑梗死入院治疗,治疗费用和日常花销等客观存在。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该存款用于非婚姻生活。原一、二审判决依据现有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申请人王某某再审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立伟审判员  王 滨审判员  潘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