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安申请执行邓国伟、王艳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安,邓国伟,王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5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安。被执行人邓国伟。被执行人王艳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3日受理王建安申请执行邓国伟、王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武侯民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依法将王艳琼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该车辆暂不能处置,故需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艳琼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予以续行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