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向子华与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子华,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向子华。被执行人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向旭东,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向子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欠发的各项待遇总计82441.38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578.38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以82441.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向子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