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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良兴与被告杨应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兴,杨应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796号原告王良兴,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荣,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应加,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兴与被告杨应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兴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良兴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