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继平与邹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继平,邹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吴继平,男。被申请人邹石成,男。申请人吴继平因与被申请人邹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邹石成在原临湘市针织厂的职工安置补偿款12000元。吴继平自愿以其所有的轿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亦提供了财产担保,且有相应证据。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石成在原临湘市针织厂的职工安置补偿款12000元(此款现由临湘市工业信息化局审查支付)。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月亮审判员 夏向军审判员 杨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