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宝旺与段俊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旺,段俊江,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1991号原告张宝旺,男,1973年5月5日出生。被告段俊江,男,1969年7月2日出生。被告殷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旺与被告段俊江、被告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宝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七元,由原告张宝旺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五百八十二元退还原告张宝旺。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