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东方红装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汇和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东方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汇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肇庆市东方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东南侧叠翠名庭A幢二层210办公室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9468214-5。法定代表人:余海兴。委托代理人:刘颖智,广东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59403144-4。法定代表人:王耀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东方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汇和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东方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东方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东方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2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肇庆市东方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晓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