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不能生育,多次到各地医院诊治未果,致使两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没有子女、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但已经结婚数年,虽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有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相互宽容与理解,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