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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丁某甲,无业。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锐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好逸恶劳,我们常为家务事争吵,并自2015年7月10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我要求离婚。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档案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丁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务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疏远。2015年7月14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较充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感情一般但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理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丁某甲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程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冯爱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