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白裴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白裴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亚鹏。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裴帧。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裴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16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人民陪审员  曹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