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田云刚与张必合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刚,张必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002号原告田云刚,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必合,男,汉族,1946年1月1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云刚与被告张必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云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云刚自愿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云刚负担。审 判 长 冷 杰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胡正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