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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监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诉人王夏莲因王红波故意伤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长法监字第03号王夏莲:你因王红波故意伤害一案,作为王红波的姐姐,不服潞城市人民法院(2012)潞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潞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潞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你仍不服,又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主要申诉理由为:1、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靳亮亮持刀去找被告人王红波挑衅和殴打,王红波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事实与证据。本案有王保红、程林凤、白玉峰、彭海龙、靳满堂、王怀富、王玉红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及检验报告和原审被告人王红波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王红波与被害人靳亮亮因婚姻家庭纠纷而产生矛盾,在靳亮亮去找王红波挑衅的过程中,王红波持刀将靳亮亮捅伤并致其死亡的事实。你在申诉中并未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关于法律适用。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案件,被害人靳亮亮具有明显过错,原审判决对该情节已充分考虑。靳亮亮虽然具有明显过错,但其挑衅行为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你所提王红波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现书面通知驳回,望服判息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