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卢延宗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卢延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4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卢延宗,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5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延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卢延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卢延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延宗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