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寇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