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范国军与王琴燕、施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琴燕,范国军,施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琴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国军。原审被告:施孝平。上诉人王琴燕为与被上诉人范国军、原审被告施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王琴燕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琴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