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学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军,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瑞昌市人,家住瑞昌市桂林办事处裕丰村段湾*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7********。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友芳、段生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喻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学军到瑞昌市佰事特酒店大厅准备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时,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身上搜出三小袋白色晶体,经鉴定,白色晶体重1.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2015年2月份的一天,张学军在瑞昌市五里桥仁和宾馆以200元将0.7-0.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忠。3、2015年3月初的一天,张学军在瑞昌市爱情公寓以200元将0.7-0.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忠和陈某。4、2015年1月份的一天,张学军在瑞昌市广场西侧以200元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许某华。5、2015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张学军在瑞昌市金丰宾馆门口以100元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昱、朱某东。6、2015年3月16日左右的一天,张学军在瑞昌市金丰宾馆门口以100元将0.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昱、朱某东。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鉴定文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学军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军辩称:自己吸毒,身上常有毒品,有些吸毒的人如果没有货时,偶尔会相互调点毒品来吸,但是不收钱。2015年3月18日也是这种情况,他们只是说给点路费。其没有到过仁和宾馆和爱情公寓,也没有贩卖毒品给刘某忠和陈某。其与许某华、陈某昱是朋友,他们叫其帮忙拿毒品,其到金丰宾馆,因其手上没有货,被其拒绝了,也没有收钱。其是开出租车的,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学军经吸毒人员刘某忠、陈某介绍到瑞昌市佰事特酒店大厅准备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时,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身上搜出三小袋白色晶体,经鉴定,白色晶体重1.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学军在瑞昌市五里桥仁和宾馆二楼走廊将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给刘某忠,得款200元。3、2015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学军在瑞昌市爱情公寓将约0.7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忠和陈某,得款200元。4、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学军在瑞昌市广场西侧自己开的出租车内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华,得款200元。5、2015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学军在瑞昌市金丰宾馆门口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昱、朱某东,得款100元。6、2015年3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学军在瑞昌市金丰宾馆门口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昱、朱某东,得款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苯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学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18日中午通过朋友“满子”(刘某忠)介绍送冰毒到佰事特大酒店。大概12点左右,其打的到酒店,在楼下沙发上坐着一个人,问其是不是“满子”或陈某介绍来的,其说是,两人一起上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时身上有不到2克的冰毒,分别装在三个小透明的塑料袋,是从九江买的,每克8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8日凌晨3时左右,其到瑞昌仁和宾馆找陈某,叫陈某帮其拿点毒品,陈某打电话联系了,并把其电话告诉了对方,也将对方电话告诉了其,对方说现在没有东西。早上11点,其又打电话给陈某要求买冰毒,陈某联系后叫其到佰事特宾馆等。其一个人赶到宾馆,就打电话给那个人,那人没有接电话,其看见有一个人进宾馆,就问那人是陈某介绍来的吗?那人说是,其就在上楼时拿200元钱给那人,那个人准备接时就被抓了。陈某与那人联系时就谈好了200元一个货。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份一天下午,在瑞昌五里桥碰见“满子”(刘某忠),问“满子”能不能搞到东西(冰毒),“满子”打电话联系后,两人到五里桥仁和宾馆开了一间房,后有人打电话给“满子”,看见“满子”和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在宾馆二楼走廊交易,那个男的拿出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冰毒,“满子”给了那人200元钱,“满子”说那人叫老远(张学军)。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满子”打电话叫其到五里桥爱情公寓玩,其来了后,“满子”说买冰毒差100元钱,其给了“满子”100元,后老远来到“满子”开的房间,拿出一小包冰毒,”满子“付了200元,老远就走了。这次买了0.7-0.8克的样子。今天(2015年3月18日)凌晨,其朋友王某打电话让其调货。其把老远的电话号码给了王某,叫他自己联系。到早上10点左右,王某又让其联系,其打电话给“满子”要调点货,“满子”给了其老远的电话,叫其自己联系,其打电话给老远说是”满子“介绍的,要个东西,双方约在佰事特大酒店门口见面。后其打电话王某,说联系好了,叫他自己到佰事特去拿。过了一会儿,老远打电话给其,说到了,其给王某打电话说人到了,后来听王某说被抓了。其告诉“满子”说人被抓了。3、证人刘某忠证言,证明2015年3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接到陈某的电话,让其调东西,其就打电话给老远,老远说可以,其就把老远的电话告诉陈某,让他自己联系。过了一个多小时,陈某打电话给其说人可能被抓了。2015年2月份一天下午,其在五里桥碰到陈某,陈某问其有没有冰毒吃,其与陈某在仁和宾馆开了房。其通过许某华联系到老远,在仁和宾馆二楼走廊以200元从老远手里买了一小袋冰毒。后其与陈某在仁和宾馆将毒品吸食。2015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在爱情公寓开了间房,打电话叫老远送一个冰毒给其,后又打电话叫陈某来玩,其说东西在路上,还差100元钱,叫陈某出,陈某给了其100元,过了十几分钟,老远到房间来,给了其一小塑料袋冰毒,其给了老远200元,老远拿着钱走了,其与陈某在房间把冰毒吸食完。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中午,其与许某华从网吧出来,有人打电话给许某华调点东西玩,许某华打了个电话,两人在白玉兰酒店门口上了一辆出租车,坐车来到华天大酒店门口,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拿了200元钱给许某华,许某华将200元钱给了司机,司机开车到广场电影院斜对面,让我们下车,我们在路边等了十几分钟,司机开车过来,我们上车,司机在车上拿了一小袋冰毒给了许某华,我们一起到华天大酒店,许某华将冰毒送了过去,司机就是老远。4、证人许某华证言,证明今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和“满子”在白玉兰酒店门口玩,一个外号叫“球儿”的朋友让其搞个货,其联系老远,老远开一辆出租车来接其和“满子”,三人来到华天酒店拿钱,“球儿”给了其200元,其说没钱打的,“球儿”又给了其50元,老远开车把其送到广场西边,让其下车等,他去拿货。其与“满子”下车等,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老远开车过来,给了其一小袋冰毒,又送其到华天,其将货给了“球儿”。5、证人陈某昱的证言,证明最近一次是2015年3月16、17日左右一天晚上19点左右,其朋友朱某叫其帮忙买100元的冰毒,于是其打电话叫张斌拿100元的东西来,其与朱某在五里桥金丰主题宾馆大厅等,大约过了10-20分钟,张斌来到金丰宾馆,其将100元钱给了张斌,张斌给了其一小包冰毒,其与朱某在宾馆将毒品吸食。今年总共从张斌处买了七、八次毒品。第五次晚上其从码头回瑞昌,朱某是第二天回来的,当天下午1点多钟朱某在金丰宾馆打电话给其,叫其调100元冰毒,到了宾馆,其打电话给张斌叫他送100元东西来,过了约半个小时,张斌将冰毒送过来,朱某给其100元,其与张斌在宾馆门口交易,朱某在宾馆大厅坐着,大约有0.4克冰毒。6、朱某东(又名朱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10日左右一天下午,其从码头回瑞昌,在金丰宾馆开了一间房,其叫陈某昱帮其买100元的冰毒,陈某昱来了就打电话联系,其在宾馆大厅坐,给了陈某昱100元钱,过了十几分钟,看到老远与陈某昱在宾馆门口交易。陈某昱拿了0.5克左右冰毒,两人在房间将毒品吸食。中间陈某昱自己打电话调了一次货,过了两天后,其与陈某昱在金丰宾馆开房,其让陈某昱调100元的货,陈某昱打了电话后,他们到宾馆大厅等,过了不到半小时,老远来了,其给了老远100元,老远给了一小袋冰毒,有0.5克左右。三、辨认笔录1、王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学军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人。2、陈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学军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老远。3、刘某忠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学军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老远。4、许某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学军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老远。5、陈某昱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学军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张斌。6、朱某东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学军是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老远。四、书证1、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身上扣押毒品的情况。2、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张学军与吸毒人员通话情况。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情况。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基苯情况。五、检验、鉴定结论1、检验鉴定文书,证明扣押物品重量及成份。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张学军辩称其没有贩卖过毒品,2015年3月18日只是送毒品给他人吸食,没有收钱,不是贩卖。经查,被告人的辩解与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军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并从其身上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学军的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