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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004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00482-3号申请执行人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的(2014)武民初字第02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02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