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温让、曲天明、韩随保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杨温让,曲天明,韩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负责人陈随升,经理。被执行人杨温让,男,1957年12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曲天明,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随保,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温让、曲天明、韩随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杨温让、曲天明、韩随保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借款34861.3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温让自愿代韩随保清偿韩随保应承担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韩随保��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随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2272.4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