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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来庆伟诉刘长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庆伟,刘长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来庆伟,男,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代理人葛平岭,山东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刘长江,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来庆伟诉被告刘长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平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来庆伟诉称,2013年春���被告向原告赊购糖果包装纸,累计欠货款2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无钱为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货款2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长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天原告与被告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糖果包装纸,原告多次为被告供货,到2013年7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糖纸款24000元。被告遂在其经营的亿家美糖果厂内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持有。欠条载明“糖纸款(24000元正)大写贰万肆仟元正刘长江2013.7.19”。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为偿还,遂至该纠纷。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糖果纸,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真��有效,被告欠原告糖纸款2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刘长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来庆伟货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文萍审 判 员  张传文人民陪审员  徐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海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