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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何松见、黄宏江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黄宏江,何松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33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负责人:叶志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宏江,男。被执行人:何松见,男。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黄宏江、何松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黄宏江应偿还信用卡款338785.09元及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6381���、财产保全费2270元;被执行人何松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一年内的财产变动状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及报告。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位于鹤山市址山镇碧桂园山水豪庭翠盈峰X街X号,本案已予以查封;2015年5月22日,因案外人张学文对上述查封房屋提出案外人异议,而未能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宏江名下有粤JGAX**号牌小汽车、被执行人何松见名下有粤JGNX**号牌小汽车,上述两车经多次查找因去向不明而未能扣押处置,本案已予以查封。又于2015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何松见的银行存款13255.07元,其中1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3255.07元用于缴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此外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3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