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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立君与被周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君,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42号申请人王立君。被申请人周勇。申请人王立君与被申请人周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立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勇6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王立君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周勇6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